|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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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8 09:41 文章来源:外资管理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投资各方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
2、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
4、合同、章程备案(商务部门);
5、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
6、办理企业代码证(技术监督部门);
7、开立外汇帐户(有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8、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备案。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企业的申请表(到商务部门领取填写);
2、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有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5、投资各方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投资外方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原件);
8、当地环保、土地部门证明(原件);
9、注册地和生产场地证明;
10、进口设备清单;
11、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2、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其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合资各方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
2、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企业去行政大厅办;
4、合同、章程备案(商务部门),企业原在外管科备案,现改为在行政大厅备案;
5、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
6、办理企业代码证(技术监督部门);
7、开立外汇帐户(有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8、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备案。
注:5-8项需要协调的原来由外管科出面协调办理,现改为行政大厅人员出面协调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设立企业的申请表(到商务部门领取填写);
2、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章程》(双方正式有效签字的原件);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5、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原件);
8、当地水、电、环保、土地部门证明(原件);
9、注册地和生产场地证明;
10、进口设备清单;
11、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2、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其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1-13项材料以后均由行政大厅人员审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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