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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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1 10:37 文章来源:驻马店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区商务局:
现将《驻马店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和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诚信、法制、健康、规范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为目标,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酒类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建立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体系,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负责驿城区、高新区的备案登记工作和全市酒类生产厂家的备案登记溯源工作,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规行为。
各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落实情况,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商务部门应主动向工商部门联系,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了解涉及酒类商品市场管理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协调卫生部门提供涉及酒类商品的食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年检及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协调质监部门提供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协调物价部门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这项工作核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电视讲话、过街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重点宣传实施《办法》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关条款和实施要求。通过宣传,使《办法》进一步深入人心,明确酒类流通管理主体,增强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消费者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二)认真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
各县商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所辖区域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0日内到本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登记的进行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一个经营场所办理一个《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备案材料后,应在规定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全国统一式样、全省统一编号、加盖备案机关印章的《登记表》。要切实加强对备案登记的组织管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公告登记备案程序、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经营者备案登记,确保本辖区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如期完成。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是实现酒类商品质量可追溯的关键。要按照《办法》规定,着力督导酒类经营者遵守《随附单》制度。要从宣传、培训入手,组织酒类生产者、批发经销商,主动、如实、完整地填制《随附单》,酒类零售商要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要引导酒类经营者妥善保管《随附单》有关联,建立购销台帐,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和表样,全省统一印制。市局统一到省商务厅领取,各县组织本地企业和商户按需代为购买。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实现档案化管理。
建立酒类流通信息通报制度是实现酒类流通信息化的基础。实现酒类流通管理资料档案化,是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商务主管部门一要妥善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材料,造册记录代购《随附单》情况,建立备案登记、《随附单》管理档案;同时,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二要完整、准确地记录酒类管理的过程和信息,各县商务局每双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以电子表格(EXCEL)格式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登记汇总信息。首次上报信息时间为10月8日,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布,以发挥引导生产、服务消费的作用;三要建立酒类安全、酒类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五)督导酒类经营企业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
倡导科学、安全、健康饮酒,制作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促使酒类经营者尽到社会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酒类流通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
为适应酒类流通监管的特殊需要,各县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县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与酒类流通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监督人员,探索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的路子和办法。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要重点做好对贯彻落实《办法》、酒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规范行政的培训,提高酒类流通管理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要按照“服务为主,执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法监管,力戒以罚代管、淡化服务。要切实采取措施,探索建立加强队伍建设的制度和机制,尽快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保障。
(七)稽查《办法》执行情况
在实施备案登记、随附单制度的基础上,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稽查。要以查表(登记表)、验单(随附单)、打假为内容,以酒类批发市场、餐饮企业、娱乐场所、小型零售门店、马路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对象,以名优酒、畅销酒和散装酒为重点开展稽查工作。同时,要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稽查力度。对有关举报、投诉,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要经常性地开展酒类市场情况调查,分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规范执罚,确保监管有序进行。
四、时间安排
1、9月15日前,各县商务局要制订出台工作方案,进一步宣传《办法》,印制登记表。
2、9月1日,全国启动备案登记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本辖区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各县组织统计辖区内企业《随附单》需要量;组织开展《随附单》使用宣传培训。
3、11月1日,全面推开《随附单》使用工作。
4、2007年1月,开始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建立和谐文明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酒类流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强化职能、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入手,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酒类流通管理纳入商务工作体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扎实推进。
(二)注重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
在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本着“宣传、引导在先,服务、警示为主,罚没处理为辅”的原则,力戒以罚代管,淡化服务,防止和克服不作为、乱作为两种倾向,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树立商务系统文明行政、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违规执法和执法违法者,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县商务部门要增强协作意识,主动协调法制、工商、质监、安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酒类管理工作。要鼓励支持酒类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种宣传、培训和诚信经营活动,搭建购销信息平台,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及时报告情况。
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要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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