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泌阳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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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9 17:14 文章来源:泌阳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23号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经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凡在泌阳县境内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加油站(点),必须在七日内自行拆除雨篷和加油机等设施,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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